破局政策已出 污水處理價格機制或將迎突破
發布于:2019/4/15 14:01:05 點擊量:82
主要內容
(1)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現狀:近年全國污水處理費標準緩慢增長,不同地區污水處理費標準差異不大,但污水處理運行成本差異較大,部分城市出現成本倒掛現象。
(2)環保要求持續提升不斷推高污水處理運行成本。目前,我國處于污水處理標準從一級B提升至一級A的進程中,同時污泥無害化處理水平整體仍較低。隨著環保治理力度不斷加大,“提標改造”和“污泥處理處置”的持續推進使得污水處理運行成本不斷提高。
(3)現有的污水處理價格機制使地方財政污水處理支出壓力與污水處理企業經營效益之間的矛盾不斷加深。在污水處理費標準多年不變的情況下,若污水處理服務單價不及時調整,會打擊污水處理企業積極性,導致政策落地困難,污水處理“市場化”進程受阻;反之,則會使得地方財政污水處理支出壓力不斷加大,污水處理財政收支缺口持續擴大。
(4)建立健全資源環境價格機制,成為污水處理行業突破困局的新方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提出加快建立健全資源環境價格機制。中證鵬元預計污水處理價格機制完善全面鋪開尚需時間,人均GDP水平較高且處于長江經濟帶的地區有望成為政策落地的突破口;企業污水排放差別化收費機制將率先開展;居民污水處理費實行階梯收費制度的地區或增多。
正文
在環保要求持續提升不斷推高污水處理運行成本的背景下,多年不變的污水處理費標準使得地方政府污水處理財政支出壓力與污水處理企業經營效益之間的矛盾日益加深,建立資源環境價格機制成為污水處理行業突破困局的新方向。
一、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現狀
目前,我國污水處理費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自來水公司代征后全額上交財政,財政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向污水處理企業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對于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成本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污水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模式,政府制定的污水處理費標準與其向污水處理廠購買污水處理服務約定的污水處理單價并不一定相等。例如昆明地區居民污水處理費標準為1.00元/立方米,但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與滇池水務《特許經營權協議》中約定的污水處理服務單價為1.58元/立方米。
污水處理費標準的制定本質為“政府定價”,需要依法履行污水處理企業成本監審、專家論證、集體審議等定價程序。污水處理服務單價則通過地方政府與污水處理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當電費、人工費、藥劑費等指標變動觸發調價機制時,污水處理企業可申請調整污水處理服務費用。
近年全國污水處理費標準緩慢增長,且不同地區污水處理費標準差異不大。污水處理作為公用事業中重要的一環,“穩價格”一直是政府對其進行監管的主要思路。根據wind數據,36個大中城市居民污水處理費從2004年10月的0.46元/立方米緩慢上漲至2018年12月的0.98元/立方米,14年增幅113.04%。
根據2015年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要求“2016年底前,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縣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受此要求推動多個城市陸續調價,截至2019年1月末,我國36個大中城市居民污水處理費基本調整至0.95元/噸或之上,高于該標準的有上海、南京、北京等13個城市,低于該標準的有深圳、太原、拉薩3個城市。非居民污水處理費方面,36個大中城市中高于設市城市非居民污水處理費標準1.40元/噸的城市有8個,低于該標準的尚有11個。詳細數據見附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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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運行成本與污水處理費變動趨勢高度重合,不同地區差異較大且部分城市出現成本倒掛現象。污水處理廠運行成本主要由電力、藥劑、人工和折舊構成。本文通過計算得出[1],近年36個大中城市單位污水處理運行成本與污水處理費標準的變動趨勢高度重合,36個大中城市污水處理運行成本由2002年的0.47元/噸增至2015年的0.84元/噸(見圖2)。從地域分布來看,污水處理成本全國差異較大,最高的青島市2015年污水處理成本達1.59元/噸,是武漢的3.56倍。即使按照2019年1月的居民污水處理費與2015年污水處理成本比較,36個大中城市中仍有11個城市存在成本倒掛現象。盡管各地污水處理運行成本差異較大且部分地區出現成本倒掛現象,但在目前的污水處理價格機制下,各個地區污水處理費調價數整體較少,2009年至今的十年間,36個大中城市居民污水處理費多數僅調價1-2次。
二、污水處理價格機制變動的內生邏輯
(一)環保要求持續提升不斷推高污水處理運行成本
提標改造大幅提升污水處理成本。2015年4月2日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水十條”)及2015年11月4日國家環境保護部《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發布,提出“自2016年7月1日起,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執行一級A標準。自2018年1月1日起,敏感區域內[2]的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執行一級A標準。”為滿足更高的污水處理出水水質要求,污水處理廠需要更新換代原有的污水處理設備,增加藥劑或電力成本。根據公開數據,污水處理廠從一級B排放標準到一級A排放標準的追加投資等于該處理廠原始投資成本的50%-70%。盡管2015年《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引發了全國各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普遍上調,但調價后的污水處理費差異不大,并未充分考慮不同城市污水處理運行成本的差異。且由圖4可知,部分城市2019年最新的居民污水處理費甚至不能覆蓋2015年污水處理運行成本。隨著提標改造的不斷推進,污水處理成本倒掛的現象會愈發加深。
推進污泥處理處置重要性日益突出。我國污水處理行業一直存在“重水輕泥”現象。根據wind數據,我國污泥處置量由2012年的2,418.56萬噸增長24.69%至2015年的3,015.78萬噸,污泥無害化處置率由2012年的47.63%提高7.45個百分點至2015年的55.08%。但這也意味著,截至2015年末,我國仍有44.92%的污泥通過填埋處置,污泥無害化處理水平仍整體較低。從不同省市看,浙江、江蘇、山東等人口眾多且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污泥處置規模較大且無害化處理率較高;而貴州、青海、西藏等地污泥處置發展相對遲緩。
為推進各地污泥處理處置,水十條明確提出“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地級及以上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應于2020年底前達到90%以上。”2016年國家環境保護部發布《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減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環辦總量函【2016】391號),進一步落實了污泥處置減排核算方法、核算依據及管理要求。目前,我國大部分污水處理廠未配套污泥處置設施,且污水處理費標準制定未充分考慮污泥處置成本。根據前瞻產業研究院數據,高標準處理處置污泥并使之達到無害化的總成本一般超過330元/噸,折合成污水處理費超過0.23元/噸。由上文可知,2015年我國污泥無害化處理率僅55.08%,未來隨著污泥處理處置推進,污水處理整體成本將進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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